财政部87号文: 与“最低价中标”说再见!

财政部87号文: 与“最低价中标”说再见!

已于10月1日正式生效的财政部87号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提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根据中国招标网数据:目前中国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的市场规模在1200亿左右,医用耗材招标对生产厂家来说就是通行证,没有入围当地医疗招标目录,几乎没有资格去开发当地的公立医院。我国医用耗材招标的现状可概括为六乱:审批乱、时间乱、定价乱,目录乱、承办乱、模式乱。其中,定价乱,顾名思义,指的是同样一个产品在各地的中标价格也不一样,一些地方在招投标中存在的“低价中标”现象,导致在最低价中标的竞争中,呈现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困局。

中标价格逐年走低,企业营销成本的逐年增加,利润率每况愈下,并不利于行业的长期发展。一些行业人士甚至称之为“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客户”的导火索。

新政的出台,意味着若九个投标人,八个投标人报价为1亿左右,另一位若是8000万,可能就需要进行“合理性”解释。因此,87号文要求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报价提供说明或证明其合理性,势必对“最低价中标”的现象带来一定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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